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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昌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
都昌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四月
目 录
前 言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加强政府对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和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及上级规划要求,制定本规划,以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本辖区内土地资源,协调部门用地需求,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
第二条.
规划指导原则
1、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原则;
2、保障经济建设发展正常用地需求的原则;
3、节约与开发并举,以节约为主,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原则;
4、刚性控制与弹性操作相结合;
5、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6、公众参与和技术分析相结合;
7、实事求是,与上级规划衔接。
第三条. 规划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5、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 第43号)
6、 《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7、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8、 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31号)
9、 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2006]17号)
11、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51号)
12、《九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3、《都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都府发[2006]10号)
14、其他相关法规、规划和计划
第四条.
规划任务
根据本县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落实上级规划下达的规划指标,统筹安排各业用地,特别是耕地和基本农田,划定土地用途区,确定城镇村建设用地区、土地整治的规模和范围,以控制和引导城乡土地合理利用。
第五条. 规划期限和范围
规划基期:2005年
规划期:2006~2020年,其中近期目标年为2010年。
规划范围:都昌县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土地总面积2669.53平方公里。
第二章. 规划背景
第六条.
上轮规划实施成效
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推动了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对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强化土地利用的宏观调控,协调用地矛盾,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落实土地空间布局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以规划为依据,以用途管制为手段,土地利用管理的力度得到加强。2、强化了对耕地,特别是对基本农田的保护。
3、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得到一定程度控制。
4、通过规划,规范土地市场,积极引进和合理使用县内外的资金,促进土地、劳动力和资金等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提高了土地资产价值。
5、增强了规划用地观念。
第七条.
土地资源利用现状
2005年全县土地总面积266953.00公顷,各主要地类面积如下:
农用地120368.6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5.09%。其中耕地41011.2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36%;园地3443.0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29%;林地62961.0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3.59%;牧草地2.01公顷;其它农用地12951.2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85%。
建设用地14382.1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5.39%。其中城乡建设用地8655.9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24%;交通水利用地4701.6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76%;其他建设用地1024.4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38%。
其他用地132202.3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9.52%。其中水域123683.3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6.33%;自然保留地8518.9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19%。
第八条. 土地利用特点
1、
人多地少,人均土地资源相对不足,土地资源偏紧。
2、 鄱阳湖水域面积所占比例较大,全县土地利用率较低。
3、 城镇化、工业化处于起步阶段,经济建设的土地需求旺盛。
4、 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仍有待进一步提高。
第九条. 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建设占用耕地与保护耕地矛盾突出。都昌县处于城镇化和工业化初期阶段,各行各业对土地的需求量大,特别是交通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较多,使县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及耕地占补平衡任务更为艰巨。
2、 新农村建设尚处起步阶段,农村居民点布局较为零乱,公共设施难以配套土地浪费问题较为突出;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偏大,土地利用集约水平不高。
3、 土地利用较粗放,不合理利用土地现象较突出。体现在土地利用规模经营不能全面推广,投入产出率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待加速推进。
第三章. 规划目标
第十条.
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目标
县域经济建设将继续巩固、壮大以皮革制品、纺织、经编、袜业服装、电子、机械为特色的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推进包装印刷、太阳能利用等成长性行业壮大提升;积极开拓商业零售批发、房地产、休闲旅游等第三产业;大力发展郊区生态农业和休闲旅游业;加强特色产业园区(开发区)建设,优化产业布局,调整工业区块和其它区块用地布局;紧抓鄱阳湖生态建设区建设的大好时机,打造生态环境优美、工业经济发达、文化品质高、城市景观丰富的生态县。
2005年全县总人口73.90万人,GDP为20亿元,城镇人口7.96万人,城镇化水平10.77%;预测2010年全县总人口将达到78.97万人,GDP将达到49.4亿元,城镇人口11.85万人,城镇化水平15%;2020年全县总人口将达到88.66万人,GDP将达到159.3亿元,城镇人口18.62万,城镇化水平21.0%。
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调控指标
1、总量调控目标
(1)耕地保有量
规划到2010年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41409.74公顷,到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42799.10公顷。
(2)基本农田保护
规划期内基本保护农田面积不得低于37415.96公顷。
(3)建设用地总规模
规划到201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应控制在14559.62公顷以内,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应控制在14956.07公顷以内。
(4)城乡用地规模
规划到2010年城乡用地规模不得超过8737.30公顷,2020年城乡用地规模不得超过9041.37公顷。
(5)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规划到2010年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应控制在1126.45公顷以内,2020年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应控制在1503.52公顷以内。
(6)园地
规划到2010年园地达到4710.68公顷,2020年达到6915.46公顷。
(7)林地
规划到2010年林地达到63976.11公顷,2020年达到65227.40公顷。
2、增量调控目标
(1)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2006~2010年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应控制在193.77公顷以内;2006~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应控制在805.25公顷以内。
(2)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和耕地量
2006~2010年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应控制在162.77公顷以内,其中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不得超过100.92公顷;
2006~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应控制在503.41公顷以内,其中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不得超过342.32公顷。
(3)土地整治补充耕地
2006~2010年补充耕地面积不应低于687.71公顷,其中占补平衡补充耕地不得低于588.75公顷,国家计划补充耕地面积不应低于98.96公顷;
2006~2020年补充耕地面积不应低于1988.47公顷,其中占补平衡补充耕地不得低于1589.49公顷,国家计划补充耕地面积不应低于398.98公顷;
3、集约节约用地目标
土地利用效益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规划期末土地效益和土地集约利用指标预期如下:①土地利用率提高1%以上;②每平方公里陆地国内生产总值超过800万元;③建设用地平均固定资产投资额提高3倍以上;④工业用地投资强度每公顷大于1950万元;⑤城镇人均建设用地达到60平方米,农村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110平方米以内。
第四章. 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
第十二条.
农用地调整
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特色水产养殖,推进农业结构调整,优化农业用地结构及空间布局,引导农业用地的规模化经营。2005年农用地面积120368.61公顷,规划到2020年农用地面积127246.37公顷,比2005年净增6877.77公顷。
1、耕地
2005年末全县耕地面积41011.2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36%。
规划到2020年末耕地面积为42799.10公顷。规划期内耕地减少2408.47公顷,主要减少途径是:非农建设占用342.32公顷,预计灾毁104.99公顷,农业结构调整为园地142.07公顷,调整为其他农用地31.24公顷;补充耕地2408.47公顷(其中:土地开发复垦增加耕地1589.50公顷,土地整理新增耕地818.97公顷)。规划期内耕地净增1787.85公顷。
2、园地
2005年末园地面积为3443.0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29%;规划到2020年末园地面积为6915.4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59%。规划期内累计净增3472.44公顷。
3、林地
2005年末林地面积62961.0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3.59%;规划到2020年末林地面积为65227.4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4.43%。规划期内累计净增2266.34公顷。
4、牧草地
2005年末全县牧草地2.10公顷,规划到2020年全县牧草地为0.32公顷。规划期内累计净减1.69公顷。
5、其它农用地
2005年末全县其它农用地12951.2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85%;规划到2020年其他农用地面积为12304.0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61%。规划期内累计净减647.17公顷。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调整
1、城乡建设用地
优化城乡用地布局,稳步推进中心城镇和重点建制镇的发展,引导农民进城,改善城乡居住环境。2005年末全县城乡建设用地面积8655.92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25%。
规划到2020年末城乡建设用地面积为9041.37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3.39%。规划期内城乡建设用地面积增加682.02公顷,其中占用耕地316.52公顷;存量建设用地整理复垦减少296.57公顷,规划期城乡建设用地净增385.45公顷。
2、交通水利用地
2005年末全县有交通水利用地面积4701.6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76%;规划到2020年末交通水利用地面积为4859.18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82%,规划期内累计净增157.49公顷。
3、其他建设用地
2005年末其他建设用地面积1024.49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38%;规划到2020年末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为1055.5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0.40%。规划期内累计净增31.04公顷。
第十四条.
其他用地
在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适度推进荒草地和滩涂地的开发利用。2005年末其他用地面积132202.3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9.52%;规划到2020年末其他用地面积为124750.5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46.73%。规划期内累计净减7451.76公顷。
第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布局
围绕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调整用地布局,保障城乡发展建设用地,保护基本农田,强化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全县土地利用总体布局为:
1、都蔡公路、九景高速及袁多公路沿线城镇集中区。包括都镇、汪墩、徐埠、苏山、蔡岭、中馆等乡镇,该区经济繁荣,城镇分布密集,为县域经济的发展主轴。土地利用布局按照“完善功能定位、优化发展环境”的思路,首先完善行政区、商贸生活区、工业园区的用地,发展方向以建材、建筑、采掘为主;其次建立粮食生产基地,发展蔬菜生产。
2、中部丘陵粮作区。包括汪墩、土塘、阳峰等乡镇,该区资源丰富,土地潜力大,适宜发展粮食生产和多种经营。土地利用布局应以基本农田建设为主,提高耕地质量。
3、北部丘陵低山林区。主要包括大港镇、鸣山、红光林场等乡镇场,该区以丘陵山地为主,自然条件优越,林木资源丰富,适宜发展林产品加工和对外运输。
4、鄱阳湖沿岸特色水产区。主要包括南峰、芗溪、万户、西源、周溪、大沙、和合等乡镇。该区土地利用应以生态建设为主,适度发展淡水珍珠等特色水产业。
第五章.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第十六条.
耕地保护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实现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布局更合理。
1、严格控制耕地减少,引导城镇建设少占耕地、农民建房上山、工矿建设不占耕地、重点项目避开耕地。规划期内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342.32公顷之内。
2、大力推进“造地增粮富民工程”、科学开发后备资源、积极复垦工矿废弃地。规划到2020年,全县补充耕地2408.47公顷,其中土地开发新增耕地1543.06公顷、土地复垦新增耕地46.44公顷、土地整理新增耕地818.97公顷。
3、合理调整农业用地结构,积极实施农田整理,优化耕地布局,推进农田水利建设。
第十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对耕地尤其是优质高产、集中连片的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基本农田保护区设立宣传牌、农保牌、农保界桩,实地丈量田块并登记造册。
规划期内上级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37415.96公顷。辖区共划定基本农田保护片区1680块,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40292.72公顷,其中基本农田37666.08公顷,划定面积高于上级下达指标250.12公顷,多划定面积可作为机动指标用于省市县重点项目、救灾防灾建设、社会公益项目和规划期内不可预见项目占用基本农田补划。
第十八条.
基本农田布局调整
为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在全县范围内进行基本农田布局的调整,调出城镇建设规划区内的基本农田、鄱阳湖沿岸易受洪涝灾害威胁的基本农田和部分质量较差的基本农田,共调出基本农田1187.35公顷,调出比例为3.18%,基本农田调出的主要乡镇为北山乡、大树乡、都昌镇、春桥乡、苏山乡和蔡岭镇。同时,调入集中连片、耕作条件较好的耕地为基本农田,共调入基本农田1494.63公顷,调入比例为4.00%,基本农田调入的主要乡镇为徐埠镇、蔡岭镇、南峰镇、大港镇和左里镇。
第六章. 建设用地调控
第十九条.
重点建设项目
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严格落实省市下达的重点工程用地指标。规划期内,全县重点工程主要有九景衢铁路、都昌-九江高速公路、阳储山钨钼矿采选工程、电网改造和鄱阳湖风力发电站等项目。规划期间,全县落实重点建设项目用地183.26公顷,其中省级重点项目计划指标已在省级规划安排,但未下达至我县。
第二十条.
城镇用地
以改善城乡居住环境为重点,重点推进中心城镇和集镇建设,规划到2010年,全县城镇用地规模将达到577.05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139.72公顷;至2020年,全县城镇用地规模达到985.76公顷,新增建设用地548.43公顷。
城镇建设将以中心城镇和蔡岭镇为重点,优先发展三汊港、周溪、土塘、南峰、苏山、中馆和左里等重点集镇,坚持空间开发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有目的地充分利用有限空间,走功能片区式的发展之路。
城镇用地布局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方案衔接,合理规划城镇土地,提高土地产出效益。
第二十一条.
中心城镇
中心城镇范围包括都昌镇城郊村、星火村、南山村、西河村、县水产场,北山乡扒船塘村、北山村、芙蓉村、松峦村、夏家山村、徐中市村、邹家咀村,大树乡烽火村、岭上村、罗岭村和瓦塘村,2005年中心城镇人口10万,城镇工矿建设用地(含城中村)规模6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60平方米,居住环境一般。
规划期内重点推进中心城镇建设,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居住、工业和公共绿地,改善生活和生产环境。规划到2010年,中心城镇范围内居住人口将达到12.5万人,人均建设用地指标63平方米,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含城中村)将达到7.88平方公里,其中新增城镇工矿用地83.32公顷。规划到2020年,中心城镇范围内居住人口将达到19万人,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达到70平方米,城镇工矿用地规模(含城中村)达到13.3平方公里,对外交通与水利用地约100公顷,生态绿地约20公顷;规划期内安排新增城镇工矿用地规模338.85公顷、安排增减挂钩建新区590公顷。
积极改造“城中村”。将“城中村”逐步纳入城市建设范围,统筹安排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居民生活生产条件。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应保障居民合法权益。
为适应中心城镇建设发展不确定性,科学调控中心城镇土地利用,按照有利发展、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和保护资源与环境优先、有利于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分别划定中心城镇规模边界和扩展边界,布置有条件建设区400公顷。
第二十二条.
农村居民点用地
农村居民点用地较为分散,规划将从社会服务设施、乡镇居民点内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出发,本着提高土地利用率,达到集约利用的目的,主要利用撤并、迁移新建、控制发展、聚集发展等四种基本方法进行调整,控制农村居民点用地总规模、降低人均用地面积。
2005年,全县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为7642.77公顷,人均用地115.93平方米。规划期内,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做大中心村,逐步撤并空心村。规划期内安排24.16公顷指标用于农民建房,预计到2020年末,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为7537.85公顷,人均用地指标控制在110平方米以内。
第二十三条.
交通水利用地
规划期内将重点推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新建九景衢铁路、都昌-九江高速公路和黄金山码头,扩建景湖公路、都中公路;稳步推进水利项目建设,建设鄱阳湖生态水利枢纽工程、全省1-5万亩圩堤除险加固工程。规划到2020年,全县共新增交通水利用地179.07公顷,交通水利用地总规模达4859.19公顷。
第二十四条.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为加强对全县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划定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建边界后,形成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等4类区域。
1. 允许建设区
允许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所包含的范围,是规划期内新增城镇、工矿、村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的区域,也是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指标落实到空间上的预期用地区。允许建设区主要包括城镇村建设用地区和独立工矿用地区,该区土地面积为10820.8公顷,主要分布在都昌镇、北山乡、大树乡、汪墩乡、蔡岭镇、三汊港镇、周溪镇和土塘镇。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协调;区内新增城乡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应统筹增量与存量用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2. 有条件建设区
有条件建设区是指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之外、扩展边界以内的区域,在不突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用于规划建设用地区的布局调整。有条件建设区主要是一般农地区,该区土地面积599.99公顷,主要分布在北山乡、都昌镇、大树乡、汪墩乡、蔡岭镇、苏山乡和三汊港镇等乡镇。
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3. 禁止建设区
禁止建设区是指具有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价值,必须禁止各类建设开发的区域。禁止建设区主要为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包括鄱阳湖水面、河流、水域、水源保护区的核心区及主要河湖的蓄滞洪区,主要分布在鄱阳湖水面和苏山乡等,该区土地面积为114010.2公顷。
区内土地的主导用途为生态与环境保护空间,严格禁止与主导功能不相符的各项建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规划期内禁止建设用地边界不得调整。
4. 限制建设区
限制建设区是指除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外的其他区域。限制建设区主要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林业用地区,该区土地面积为141522.1公顷,主要分布在汪墩乡、土塘镇、大港镇和蔡岭镇等乡镇。
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农业生产空间,是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基本农田建设的主要区域。区内严格控制城、镇、村建设,限制线型基础设施和独立建设项目用地。
第七章. 土地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第二十五条.
土地生态环境建设目标
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规律,围绕环境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以实现人口、经济、环境的良性循环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确保对土地资源的有效规划与管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法规、管理体系的建设,以科技为先导,以效益为中心,以中心城镇的环境治理为突破口,采取积极措施,遏制生态环境的恶化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生态建设。强化森林资源的保护,提高林木覆盖率,有效地遏制水土流失,使生态公益林与城镇绿化、绿化通道绿化相结合,建成比较完备的绿色生态屏障。
规划期间农用地面积预期达到127246.37公顷(其中园地面积预期达到6915.46公顷,林地面积预期达到65227.40公顷),其他用地面积预期达到124750.54公顷。
第二十六条. 土地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
大力推进各项生态工程建设,规划期内使农用地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土地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生态功能基本稳定。严格限制占河道等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
2、 抓住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的契机,坚持土地利用管理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结合、相协调,将生态保护纳入国土资源宏观调控范畴。建设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站等项目,推进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发展,切实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3、 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用地。建设用地逐步退出生态敏感性区域,退还自然生态用地,使各类生态功能区以及各种自然生态系统用地得到有效保障并逐步稳定增长,促进区域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扩展和优化。
第八章. 土地整治安排
第二十七条.
土地整理
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集约节约水平为主线,大力推进土地整理。规划期间要采取土地交换、分合、整顿等各种方式积极开展土地整理,以增加耕地面积为重点,促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农田整理首先安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对基本农田区内的插花地、畸零细碎地、地形不整地及土壤障碍因素等不良状况,按先易后难秩序,有计划、有步骤地逐区、逐片进行整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益。规划到2020年,农田整理规模达到20000公顷,新增耕地面积765.53公顷。全县农田整理的重点区域分布在沿湖各乡镇、蔡岭、徐埠、大沙和土塘等乡镇
村庄整理应根据现代化建设要求,促使农民向集镇转移,农民建房向集镇或中心村集中,乡村企业向预留的工业园区集中,实行综合治理,挖掘乡镇和农地的用地潜力。规划到2020年,村庄整理规模500公顷,新增耕地53.44公顷。全县村庄整理的重点区域分布在沿湖各乡镇。
第二十八条.
土地复垦
规划到2020年全县土地复垦规模76.50公顷,新增耕地46.44公顷。全县土地复垦的重点区域分布在土塘和阳峰等乡镇。
土地复垦按照“谁破坏、谁复垦”原则,严格履行复垦义务。废弃土地优先复垦为农用地。
对已废弃的建设用地,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要求,编制全县土地整理复垦规划,并编制年度计划,纳入岗位目标,层层抓落实。
积极推进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对于纳入复垦规划的建设用地,用地单位先缴纳一定的复垦保证金,若使用后没有在规定时期内完成复垦,土地复垦保证金将交付土地管理部门,用于完成土地复垦任务。
第二十九条.
土地开发
科学开发土地利用后备资源,积极推进“造地增粮富民工程”。规划到2020年全县其他用地开发规模7556.75公顷,其中开发为农用地7254.90公顷,新增耕地1543.06公顷。土地开发范围分布在全县各乡镇,重点区域为中馆、狮山、万户和南峰等乡镇。
土地开发应当因地制宜,以开发荒草地和内湖滩涂为主,坚持合理开发、科学利用。开发后的新增土地,应当按照“优先安排农用地”原则,补充各业规划年内的新增用地。
在土地开发策略上,首先是在生态环境允许的情况下立足解决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问题;其次是近期的开发重点应放在潜力大、条件好、见效快、效益高的土地后备资源上;第三是要开发闲散地,重视荒滩、荒水资源的合理利用;第四要依据土地利用的替代原理,进行非农建设时,通过开发荒山荒坡和其它劣地来替代农用地,缓解部门之间相互争地的矛盾,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开发的总体效益。
第三十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通过城乡增减挂钩,进一步优化城乡用地结构与布局,提高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改善农村生活和生产条件。
积极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项目。严格建新、拆旧区选点布局听证、论证,合理安排拆旧地块和建新地块,对挂钩周转指标进行全程监管,对集体和农民妥善补偿、安置。
以退田还湖后形成的“空心村”为重点,规划期间拆旧区规模将达到1280公顷,主要分布于南峰镇、大沙镇、土塘镇和徐埠镇等乡镇;除部分指标用于就近安置拆迁农户外,建新区规模预期达到1240公顷,结余指标将主要用于中心城镇、蔡岭、三汊港、土塘、汪墩、徐埠、周溪和中馆等乡镇的集镇建设。
第九章. 土地用途分区与管制
第三十一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耕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划定的用地区。规划到2020年全县基本农田保护区为40292.72公顷,其中基本农田37666.08公顷,主要分布在土塘镇、汪墩乡、蔡岭镇和徐埠镇等乡镇。本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为:
1、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应参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禁止占用区内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禁止在基本农田上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二条.
一般农地区
一般农地区是指基本农田区以外,为发展农业生产而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包括一般耕地、成片园地、畜禽水产用地、城镇绿化隔离带和其他农用地。本区土地面积24178.9公顷,主要分布在汪墩、徐埠和土塘等乡镇。本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为:
1、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2、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优先整理或复垦为耕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或复垦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第三十三条.
城镇村建设用地区
城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城镇建设发展需要而划定的用途区,本区土地面积10248.4公顷,主要分布在都昌镇、北山乡、大树乡、蔡岭镇、汪墩乡、周溪镇、土塘镇和三汊港等乡镇。本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为: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农村居民点建设,与经批准的中心城镇、建制镇、集镇和村庄规划相衔接;
2、区内城镇村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3、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第三十四条.
独立工矿用地区
该区内的土地主要用于工矿生产建设及直接为工矿生产服务,本区面积公顷515.2公顷,主要分布在临近交通干道等交通区位较优的区块,包括土塘与阳峰的钨钼矿、苏山乡的石材园等。本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安排的工业用地;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工矿建设规划;
3、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
4、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5、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现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第三十五条.
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该区是指为生态保护特定用途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本区土地面积115095.4公顷,主要分布于鄱阳湖水面、苏山乡和周溪镇,本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为:
1、区内土地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导用途;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
3、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4、区内土地严禁进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第三十六条.
林业用地区
林业用地区是指为林业发展需要划定的土地用途区。规划期末辖区共有林业用地区76622.4公顷,主要为生态公益林用地,还有少量的苗圃和其他零星用地。林地区分布于大港镇、汪墩乡、土塘镇蔡岭镇。本区土地用途管制规则为: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
2、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
4、未经批准,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第十章. 乡镇土地利用调控
第三十七条.
乡镇土地利用方向
发挥各乡镇资源优势、传统优势和区位优势,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实施“一乡一业、一村一品”战略,积极推进农业特色产业化经营,农业特色产业优势不断增强,逐步形成以水产养殖业、粮棉油基地蔬、果业为主的农业产业结构。
第三十八条.
乡镇土地利用目标
对上级规划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进行落实。合理安排农村田、水、路、村的土地规模和布局,优化农村土地利用结构,统筹利用农村土地。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前提下,重点做好农村生产和生活用地安排。
第三十九条.
农业用地调控
引导基本农田整备区建设,提高耕地质量。通过农业、工程和生物措施,培肥耕地地力;推进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改善灌排条件。林地利用以改善林分结构为重点,增加阔叶林面积;同时推进荒山绿化、“四旁”绿化,提高林木覆盖率。发挥鄱阳湖的水资源优势,大力发展以淡水珍珠等特色水产养殖业。
第四十条.
乡镇建设用地管制
引导乡镇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中心城镇集中。全县规划区内的乡镇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对全县规划区范围外的乡镇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中心城镇。
1、 按照集中建设中心城镇的要求,充分利用中心城镇政治经济中心的区位优势和基础设施优势,按照城镇规划的要求,统一规划建设。
2、 对中心城镇以及各接近中心的城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3、 除已划入重点建设城镇、中心城镇和撤并城镇的其他城镇,原则上不再扩大建设规模,除旧房改建外,一律不得新建住宅。
4、 各乡镇对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应重点保护,对其他农用地也应予以重视,严格约束农用地的用途转换,不得超指标转变农用地的用途。
第十一章. 近期规划
第四十一条.
近期主要规划指标
1、
耕地保有量:到2010年耕地保有量应不低于41409.74公顷,分布在蔡岭镇、汪墩乡和徐埠镇等乡镇;
2、 补充耕地面积:到2010年补充耕地面积687.71公顷,其中占补平衡588.75公顷,国家计划补充98.96公顷;
3、 建设用地总规模:到2010年建设用地应在14559.62公顷以内,其中城乡用地规模控制在8737.29公顷以内,主要分布在都昌镇、周溪镇、土塘镇和蔡岭镇等乡镇;
4、 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到2010年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应在193.77公顷以内,其中占用耕地不得超过100.92公顷,主要分布在都昌镇、北山乡、大树乡、三汊港镇、周溪镇、土塘镇和蔡岭镇等乡镇;
第四十二条. 土地结构调整与优化
1、耕地
2005年末全县耕地面积41011.2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5.36%。
到2010年末耕地面积41409.74公顷,期内耕地减少289.22公顷,其中:非农建设占用100.92公顷,预计灾毁82.66公顷,农业结构调整为园地8.54公顷,调整为其他农用地16.27公顷;补充耕地687.71公顷,其中:土地开发复垦增加耕地588.75公顷,土地整理新增耕地98.96公顷。期内净增耕地398.49公顷。
2、城乡建设用地
2005年末全县城乡建设用地面积8655.92公顷,到2010年末城乡建设用地面积调整为8737.29公顷,期间城乡建设用地增加184.83公顷,其中占用耕地96.45公顷;期内减少103.45公顷,实际净增81.38公顷。
第四十三条.
土地整理
按照依法依规、尊重民意、循序渐进的要求,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组织农村土地整理,加大农村废弃土地和闲置宅基地整理力度。近期农田整理规模2600公顷,新增耕地91.77公顷;村庄整理规模80公顷,新增耕地7.19公顷。
第四十四条.
土地复垦
按照改善生态环境,优先用于农业,鼓励多用途利用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安排,编制土地复垦规划,加快对取土废弃地、挖损压占土地、废弃砖瓦窑用地等工矿废弃地的复垦。
规划到2010年全县土地复垦规模4.65公顷,新增耕地3.37公顷。
第四十五条.
土地开发
适度开发宜农后备土地,有计划的开展后备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到2010年全县土地开发规模2903.65公顷,其中新增耕地585.38公顷。
第四十六条.
近期重点项目
规划到2010年全县的重点项目有九景衢铁路、黄金山码头、矶山湖风力发电场、苏山石材基地和阳储山钨钼矿采选工程,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34.75公顷。
第十二章. 规划实施与管理的措施
第四十七条.
法规措施
1、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划用途使用土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控制非农建设用地规模,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2、 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补平衡原则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3、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认真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措施,制定保护区管理办法,明确责任人,建立岗位责任制。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荒芜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
4、 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整理、非农建设用地复垦制度:依据规划,按照因地制宜、分级管理的原则,搞好项目的确立、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十八条. 行政措施
1、
加强土地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用地行为。
2、 加快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利用强度,着力消化闲置和空闲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建立和完善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促进全县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3、 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做好规划的宣传工作,增强群众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的意识,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要性、必要性、严肃性的认识,使全社会都了解、熟悉和自觉执行规划,从而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
4、 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县国土资源所作为组织实施规划的具体部门,要抓好日常工作,当好参谋,发挥规划在土地利用管理中的“龙头”作用。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规划实施和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乡村土地监察网络,开展土地利用监察活动,依法查处各种违法用地行为。
第四十九条. 经济措施
1、
设立耕地保护基金,实行耕地保护补贴制度。县政府从“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占用税以及相关税费”中提取耕地保护补贴费用,根据耕地保护数量、质量以及耕作状况,给予耕地承包经营权人补贴。
2、 建立和完善土地整理基金: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将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建立土地整理基金,用于推进农田整理和农村居民点整理。
3、 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对粮棉油及蔬菜基地实行重点保护,并在资金上予以倾斜,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要从严控制,严格管理。
4、 建立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税费调节机制:加大对闲置和低效用地的税费征收力度,促进土地的高效利用。
第五十条. 技术措施
1、
各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等各专项规划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
2、 建立规划管理信息系统: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和土地资源信息系统是实现土地利用现状的动态监测,使规划管理逐步走上科学化、信息化的转道。
第五十一条. 社会措施
1、
建立规划公众参与制度。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就是明确规划程序中公众的职责与权益、参与的渠道与途径,通过集思广益,比较准确地表达社会需求,调整土地利用的整体利益和个体利益,减少决策失误。
2、 加强舆论宣传,对规划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用地意识,增强对科学用地、节约用地、保护资源重要性的认识;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法公告,接受公众监督;向社会公开规划方案、规划实施措施和规划实施进展等信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广大群众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作用。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规划成果组成
本规划由规划文件、规划图件两部分组成,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和附件。规划图件与规划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文字解释。
第五十三条.
规划实施和解释
本规划自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由都昌县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和解释。本规划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划是全县土地利用的指导性文件。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划,本行政区域内有关土地利用的专项规划和行业用地规划均应符合本规划。